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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5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周建明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5刑初29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建明,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江永县,瑶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5日被江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永县看守所。江永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永检公诉刑诉〔2017〕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建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志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建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7日,被害人周某1与被告人周建明等兄妹六人在江永县潇浦镇阳家村溪头自然村为母亲料理后事。5月30日上午,大哥周某1与五妹周某2因母亲遗物一事发生争吵,周某2被责骂后委屈流泪,三妹周某3便将此事告知了周建明。当日上午10时许,三哥周某4在周建明家附近与周某3因此发生争吵,周建明、周某1先后闻声赶来,周建明上前打周某1被旁人劝开,周建明又拿起一根木棍欲打周某1,再次被旁人拉开,随后,周某1走到了旁边,周建明突然冲到周某1面前朝其胸部猛打一拳,致其受伤。经法医学鉴定,周某1左胸多发肋骨(第5-7肋)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周建明于2017年6月5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该院认为,被告人周建明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量刑,若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可从宽处罚。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建明与被害人周某1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建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伤情痕迹照片,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等,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人周某4、周某5、周某6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周某1的陈述,被告人周建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建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建明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周建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谅解,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周建明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周建明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建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龙颖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 珊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低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