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民申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姚宇丰与杨雪飞、朱娟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姚宇丰,杨雪飞,朱娟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申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姚宇丰,男,1976年5月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瑾,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杨雪飞,男,1976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立,江苏润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朱娟琴,女,1979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再审申请人姚宇丰与被申请人杨雪飞、一审被告朱娟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2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姚宇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万扬飞审判员  魏雨文审判员  江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