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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行审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莱芜市国土资源局、莱芜市莱城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黄梁坡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莱芜市国土资源局,莱芜市莱城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黄梁坡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202行审83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辉,局长。委托代理人高明军,该局开发区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莱芜市莱城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黄梁坡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京芹,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作洪,该村村委会成员。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莱芜市莱城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黄梁坡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黄梁坡村委会)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黄梁坡村委会未经批准,在2016年5月占用本村479平方米耕地、建设用地10272平方米,计10751平方米建居民楼及田园接待中心,所占位置10272平方米符合张家洼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为由,于2016年8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莱芜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对黄梁坡村委会作出莱国土资(开发)罚字[2016]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的处罚内容是:1、责令1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0751平方米土地;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79平方米耕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设施,恢复耕地种植条件;3、处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捌仟肆佰伍拾元(168450.00)整。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莱国土资(开发)罚字[2016]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6年8月20日送达给被执行人黄梁坡村委会。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黄梁坡村委会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黄梁坡村委会于2016年11月30日足额缴纳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捌仟肆佰伍拾元整。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2月21日对黄梁坡村委会进行了催告,但其仍未履行莱国土资(开发)罚字[2016]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第一项、第二项处罚内容。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莱国土资(开发)罚字[2016]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黄梁坡村委会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莱芜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莱国土资(开发)罚字[2016]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第一项、第二项处罚内容依法准予强制执行,由莱芜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华审判员 郝永秀审判员 韩继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