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刑终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庄某某、李某某玩忽职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庄某某,李某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刑终244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庄某某,男,1968年7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丰县,汉族,大学文化,2010年5月起任嘉祥县工商局行政管理局卧龙山工商所所长,住嘉祥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1月30日再次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夏蕾,山东火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嘉祥县,汉族,中专文化,2002年7月起任嘉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卧龙山工商所科员,住嘉祥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1月30日再次被��保候审。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庄某某、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6)鲁0829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对二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原审被告人庄某某、李某某均不服,以一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庭审环节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9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鞠茂亮审判员 谢 斌审判员 郭方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