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5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杨丽梅与林燕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丽梅,林燕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5执204号申请执行人杨丽梅,女,1994年9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弥渡县。被执行人林燕生,男,1984年4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弥渡县。关于杨丽梅与林燕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弥渡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4)弥民初字第5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丽梅于2017年5月2日向弥渡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是:由林燕生支付给杨丽梅从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止每月1500元的赔偿费,共计18000元,申请执行费1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林燕生于2017年5月10日交款3000元,剩余部分经过多次查询银行存款、车辆,由于被执行人林燕生暂无执行能力。经申请人杨丽梅于2017年8月11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浩云审判员 石正东审判员 刘忠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华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