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7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守金与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周王庄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守金,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周王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7937号原告:张守金,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谷秀荣,胶州众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周王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守金与被告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周王庄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审查,原告张守金经营的胶州市金典子酒店已办理工商登记,系个体工商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守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承锡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正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