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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3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东昌府区梁水镇镇苏堤口村民委员会与谢振超、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昌府区梁水镇镇苏堤口村民委员会,谢振超,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3055号原告:东昌府区梁水镇镇苏堤口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梁水镇镇苏堤口。法定代表人:苏孟福,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全林,山东飞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振超,男,199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聊堂路1号科霸市场商务楼3楼。负责人:彭振国,经理。上列原、被告之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2017年8月10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昌府区梁水镇镇苏堤口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8元,由原告东昌府区梁水镇镇苏堤口村民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孙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