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3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东昌府区梁水镇镇苏堤口村民委员会与谢振超、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昌府区梁水镇镇苏堤口村民委员会,谢振超,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3055号原告:东昌府区梁水镇镇苏堤口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梁水镇镇苏堤口。法定代表人:苏孟福,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全林,山东飞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振超,男,199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聊堂路1号科霸市场商务楼3楼。负责人:彭振国,经理。上列原、被告之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2017年8月10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昌府区梁水镇镇苏堤口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8元,由原告东昌府区梁水镇镇苏堤口村民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孙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