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2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顺发、深圳新科特种装饰工程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顺发,深圳新科特种装饰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2715号申请执行人:刘顺发,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被执行人:深圳新科特种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顺发与被执行人深圳新科特种装饰工程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6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新科特种装饰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492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周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