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7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翟某、张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满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张某,谭某,王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7刑初8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翟某,男,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汉族,初中文化,保定市满城区农民。2016年1月2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5日被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本村。被告人张某,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汉族,初中文化,保定市满城区农民。2016年1月2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5日被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本村。被告人谭某,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汉族,小学文化,保定市满城区农民。2016年5月20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本村。被告人王某,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汉族,初中文化,保定市满城区居民。2016年1月2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5日被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保定市满城区。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保满检公诉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某、张某、谭某、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1、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某、张某、谭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由被告人张某提议,被告人翟某、谭某、王某同意,四被告人在保定市满城区神星镇寺角村王某家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营利。赌场主要由张某、翟某负责经营。四被告人至案发抽头获利5万余元,已挥霍。案发后,公安机关押牌九二副、对讲机二部。2016年1月27日,翟某、张某、王某到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翟某、张某、谭某、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严某1、严某2、张某2、张某5、肖某1、高某、张某3、张某4的证言,现场照片,物证牌九、对讲机,扣押清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张某、谭某、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抽头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翟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谭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被告人翟某、张某、王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谭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谭某、王某系从犯,故依法对被告人翟某、张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谭某、王某减轻处罚。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结合司法机关出具的四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对四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翟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谭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没收作案工具牌九二副、对讲机二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郭洪涛人民陪审员 王彦磊人民陪审员 王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