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民初2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湖南富越石材有限公司与曹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富越石材有限公司,曹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2289号原告:湖南富越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太阳山路388号湾田国际石材区601号。法定代表人:付保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晏庆云,湖南坚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艳,湖南坚铮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许义良,男,196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长沙市雨花区。被告:曹婷,女,199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汨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富越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富越石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曹婷的银行存款77000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担保人许义良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雨花亭乡石马村王家湾组(房屋所有权证号:长房权证雨花集字第********号)的房产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富越石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许义良名下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雨花亭乡石马村王家湾组(房屋所有权证号:长房权证雨花集字第********)的房产;二、冻结被告曹婷的银行存款7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范 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莎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