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8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曾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8刑初505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雕,男,1995年3月20日出生于海南省澄迈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美检公诉刑诉[2017]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雕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宇翔、书记员朱丹,被告人曾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2月2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曾雕在海口市××区处,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1小包K粉给王某。2.2017年2月25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曾雕在海口市秀英区江海茶艺馆楼下,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1小包K粉给陈服权。3.2017年2月27日18时35分许,被告人曾雕在海口市××区处,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1小包K粉给王某。2017年3月2日3时许,被告人曾雕在海口市龙华区复兴城巴赛酒吧伺机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缴获毒品1小包、贩毒通讯工具黑色OPPOR9手机1部。经鉴定,缴获的毒品检出氯胺酮、尼美西泮成分,净重15.52克。上述事实,被告人曾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及陈服权的证言、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毒品检验报告、现场图、到案经过、电话通话清单、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雕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多次非法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曾雕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20年3月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二、扣押在案的15.52克毒品予以没收并销毁;贩毒通讯工具黑色OPPOR9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魏海英人民陪审员 李乾兴人民陪审员 温晶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林明东书 记 员 刘美君速 录 员 杨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