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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民初2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吉林市聚德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九江潮集团有限公司、刘永贵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2839号申请保全人吉林市聚德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被保全人吉林九江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被保全人刘永贵,男,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吉林市聚德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保全查封被保全人吉林九江潮集团有限公司、刘永贵所有的价值115.831108万元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吉林市聚德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查封被保全人吉林九江潮集团有限公司、刘永贵所有的价值115.831108万元的财产。审 判 长  马学彦审 判 员  历建山审 判 员  宁银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丁俊池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吉0202民初2839号申请保全人吉林市聚德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土城子乡巴虎村。法定代表人:李德忱,该公司经理。被保全人吉林九江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珠江路777号。法定代表人:刘永贵,该公司董事长。被保全人刘永贵,男,汉族,1965年6月25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庆安街21-1-24号,公民身份号码220211196506250612。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吉林市聚德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保全查封被保全人吉林九江潮集团有限公司、刘永贵所有的价值115.831108万元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吉林市聚德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查封被保全人吉林九江潮集团有限公司、刘永贵所有的价值115.831108万元的财产。审判长马学彦审判员历建山审判员宁银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丁俊池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吉0202民初2839号申请保全人吉林市聚德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土城子乡巴虎村。法定代表人:李德忱,该公司经理。被保全人吉林九江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珠江路777号。法定代表人:刘永贵,该公司董事长。被保全人刘永贵,男,汉族,1965年6月25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庆安街21-1-24号,公民身份号码220211196506250612。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吉林市聚德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保全查封被保全人吉林九江潮集团有限公司、刘永贵所有的价值115.831108万元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吉林市聚德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查封被保全人吉林九江潮集团有限公司、刘永贵所有的价值115.831108万元的财产。审判长马学彦审判员历建山审判员宁银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丁俊池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吉0202民初2839号申请保全人吉林市聚德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土城子乡巴虎村。法定代表人:李德忱,该公司经理。被保全人吉林九江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珠江路777号。法定代表人:刘永贵,该公司董事长。被保全人刘永贵,男,汉族,1965年6月25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庆安街21-1-24号,公民身份号码220211196506250612。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吉林市聚德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保全查封被保全人吉林九江潮集团有限公司、刘永贵所有的价值115.831108万元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吉林市聚德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查封被保全人吉林九江潮集团有限公司、刘永贵所有的价值115.831108万元的财产。审判长马学彦审判员历建山审判员宁银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丁俊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