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民初1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来安县民丰农机经营部与朱飞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安县民丰农机经营部,朱飞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1955号原告:来安县民丰农机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张山乡张山村农机大市场。经营者:吴宗奇,男,1958年12月3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朱飞永,男,1974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来安县民丰农机经营部与被告朱飞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现来安县民丰农机经营部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来安县民丰农机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安县民丰农机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来安县民丰农机经营部负担。审 判 员 雷利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朱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