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孔某1、孔某2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某1,孔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671号申请执行人:孔某1,男,201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信都学校学生。被执行人:孔某2,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人。本院在执行孔某1与孔某2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孔某2的银行存款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