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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2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韩方芹、秦正亭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方芹,秦正亭,刘立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292号之一申请人韩方芹,女,195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申请执行人秦正亭,男,194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立民,男,195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韩方芹、秦正亭申请执行刘立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02民初39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对被执行人刘立民在聊城市聊冠路乖宝公司东邻四建公司基地十一项目部存有槽钢、木方子等材料一宗(详情见查封清单),分别于2017年7月20日、2017年8月10日在淘宝网进行了两次拍卖,均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以该宗材料的评估价59450元以物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在聊城市聊冠路乖宝公司东邻四建公司基地十一项目部存有的槽钢、木方子等材料一宗(详情见查封清单)归申请执行人韩方芹、秦正亭所有,该宗材料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韩方芹、秦正亭时起转移。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万宏审判员  毛英民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延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