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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8民终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竟先与张树欣、李湘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竟先,张树欣,李湘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民终6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竟先,男,1948年2月4日出生,住石河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朝川,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树欣,女,1991年2月12日出生,住石河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湘江,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住石河子市。上诉人刘竟先因与被上诉人张树欣、李湘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7)兵9001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竟先以“自愿撤回上诉”为由于2017年8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竟先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竟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821元(上诉人刘竟先已预交),减半收取2410.5元,由上诉人刘竟先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莉审判员 刘巧贞审判员 范军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矫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