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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民终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丁国利与乌拉特后旗金达立热力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国利,乌拉特后旗金达立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民终9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国利,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巴音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乌拉特后旗金达立热力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法定代表人李晓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世杰,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巴音镇,系公司法务人员。上诉人丁国利因与被上诉人乌拉特后旗金达立热力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2017)内0825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国利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丁国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国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丁国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宇审判员 李元军审判员 付桂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尚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