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91民初1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康明忠与抚州市顺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明忠,抚州市顺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91民初174号之一原告:康明忠,男,土家族,1963年3月19日,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恒光,人和启邦(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抚州市顺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玉茗大道。法定代表人:廖顺荣。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2号。法定代表人:陈华元。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军,系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久,系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原告康明忠诉被告抚州市顺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7年6月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7年7月10日,本院通知原告康明忠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康明忠现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康明忠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3.5元,由原告康明忠负担。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人民币2367元,退还人民币1183.5元给原告康明忠。审 判 长 葛阳辉人民陪���员林少菁人民陪审员 龙 高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潘 茜书 记 员 何绍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