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3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富科与王珊珊、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富科,王珊珊,XX,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3466号原告:杨富科,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阴县。被告:王珊珊,女,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XX,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中路23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00852621464T,负责人:张志豪。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富科与被告王珊珊、XX、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杨富科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拟打算与被告协商处理案件纠纷,其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裁定如下:准许杨富科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富科负担。审判员 包正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俊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