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4民初4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作伍与宋文兰、张广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作伍,宋文兰,张广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4363号原告:张作伍,男,1967年7月2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睢宁县。被告:宋文兰,女,1969年5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宁县。被告:张广新,男,住址同上,余项不详。原告张作伍与被告宋文兰、张广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2017年8月10日,原告张作伍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文兰、张广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作伍撤回对被告宋文兰、张广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作伍负担。审判员 李亚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东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