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熊振宇、薛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振宇,薛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378号申请执行人熊振宇,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薛轶,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熊振宇与被执行人薛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2823民初169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薛轶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熊振宇借款47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5年8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薛轶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2823民初16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志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