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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2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献县会来建材租赁站与江西合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会来建材租赁站,江西合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2820号原告:献县会来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献县。经营者:许会来,男,195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告:江西合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法定代表人:毛金辉,职务:执行董事。献县会来建材租赁站与江西合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献县会来建材租赁站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献县会来建材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13775元,减半收取计6887.5元,由献县会来建材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常玉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