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5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梁振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梁振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5333号原告: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兴贤路1378号6幢36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601169762。法定代表人:刘少伟。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佩雯,女,199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系原告职员。被告:梁振和,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振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小额诉讼程序。后因被告梁振和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佩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振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200元及利息(从2017年1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服务费2150元、逾期费5920元、上门费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3日,被告经居间服务与债权人张玉娣签订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为8000元(以原告法定代表人刘少伟的账户转出,到账金额8000元),分20周还清,第一次还款日期为2017年1月30日,每周一还款,并约定了被告应当支付的利息和逾期未还借款应当支付的滞纳金和罚金。被告借款后,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经催告仍未还款。2017年4月12日,债权人张玉娣将该债权转让于原告,并以短信方式通知被告,原告接受该债权并希望通过诉讼向被告讨要欠款。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即对诉讼请求第一项中的服务费2150元、逾期费5920元、上门费2000元不再作为请求内容。被告梁振和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原告起诉所述的借款、债权转让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签订借款协议的当天,债权人张玉娣委托刘少伟将借款本金8000元以银行转账方式交付给被告。借款之后,被告还款800元,尚欠借款本金7200元。在庭审中,原告补充陈述借款经过:被告的借款是与债权人张玉娣联系并签订借款协议的,借款款项是债权人张玉娣口头委托刘少伟帮忙转账的。刘少伟既是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也是中介人易巴巴公司的投资人,借款合同的签订地点是易巴巴公司的办公室。易巴巴公司与张玉娣之间是有协议的,款项是由张玉娣提前汇入刘少伟账户,在张玉娣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后,由刘少伟从自己账户打款给借款人,借款人的还款也是还到刘少伟的账户。刘少伟与被告之间除本案借款外,没有其他经济往来。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是由债权人张玉娣用手机以短信方式告知被告的。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书、银行交易明细、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债权人张玉娣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有效部分,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原告通过债权转让形式取得该债权后,其陈述已将债权转让情况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被告,且原告已依据债权转让协议提起诉讼,本院也将本案起诉书、应诉通知和债权转让协议等诉讼、证据材料送达给被告,同样也达到债权转让通知的法律效果。因此,本院认定该债权转让对被告发生效力。同时,借款协议约定被告未按约定还款或者逾期,债权人张玉娣有权终止协议,要求被告一次性归还余下借款本息。被告未能按约定期限分期归还借款本息,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提前清偿该借款本息的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的计算。现原告请求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八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梁振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7200元及利息(从2017年1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元(原告已全额预交),由被告梁振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树民审 判 员 黄小芳人民陪审员 邵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晓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