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402民初3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宗军、季爱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宗军,季爱玲,李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2民初3013号申请人:张宗军,男,汉族,1974年10月28日出生,住山亭区。被申请人:季爱玲,女,汉族,1963年2月26日出生,住市中区。被申请人:李玉华,男,汉族,1959年10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宗军与被申请人季爱玲、李玉华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续查封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玉华住房公积金9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在冻结期限内不得向被申请人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应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