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初4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宜芳与王和美、周学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宜芳,王和美,周学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4231号原告:王宜芳,女,1964年4月22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告:王和美,女,成人,住句容市。被告:周学元,男,成人,住址同上。原告王宜芳与被告王和美、周学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王宜芳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宜芳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宜芳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吴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