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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3民初1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杨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1998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6698517。法定代表人:黎晓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杨某,女,1993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 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程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