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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执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雯与尉周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雯,尉周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保402号原告:张雯,女,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锦萍,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尉周杨,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雯诉被告尉周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尉周杨的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尉周杨的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茂树代理审判员  陈占杰人民陪审员  潘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