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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4执保1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翟胜民、王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翟胜民,王群,烟台仙海海珍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4执保155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李丹,女,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西关路207号。身份证号:232321198208120503。被申请人:翟胜民,男,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申请人:王群,女,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申请人:烟台仙海海珍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刘家沟镇安香于家村。法定代表人:翟胜民,任经理。申请人李丹与被申请人翟胜民、王群、烟台仙海海珍品有限公司、兰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鲁0684执保15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李丹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翟胜民、王群、烟台仙海海珍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150万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晓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