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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9民督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继凡诉寇世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支付令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继凡,寇世兵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陕0929民督20号申请人:陈继凡被申请人:寇世兵申请人陈继凡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提供被申请人寇世兵借款10000元、5000元的借据两份,要求被申请人寇世兵给付申请人陈继凡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按约定月利率2%,自2008年1月20日起算至本金还清时止,已付利息7500元予以扣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继凡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寇世兵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陈继凡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利息(按约定月利率2%,自2008年1月20日起算至本金还清时止,已付利息7500元予以扣减)。案件申请费60元,由被申请人寇世兵负担。被申请人寇世兵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耿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