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9民督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继凡诉寇世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支付令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继凡,寇世兵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陕0929民督20号申请人:陈继凡被申请人:寇世兵申请人陈继凡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提供被申请人寇世兵借款10000元、5000元的借据两份,要求被申请人寇世兵给付申请人陈继凡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按约定月利率2%,自2008年1月20日起算至本金还清时止,已付利息7500元予以扣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继凡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寇世兵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陈继凡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利息(按约定月利率2%,自2008年1月20日起算至本金还清时止,已付利息7500元予以扣减)。案件申请费60元,由被申请人寇世兵负担。被申请人寇世兵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耿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