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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桂霞与王广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霞,王广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033号原告:王桂霞,女,汉族,1968年1月6日生,住庆云县。被告:王广魁,男,汉族,1968年1月3日生,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建军地址:吉林省通化市。以上原告王桂霞与被告王广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因原告王桂霞尚在治疗中,治疗结束后还需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李连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宝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