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3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葛兆堂与郯城德农超市(总经销)、新乡市阳光种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兆堂,郯城德农超市,新乡市阳光种子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3693号原告:葛兆堂。被告:郯城德农超市(总经销)。负责人:张玉清。被告:新乡市阳光种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学俊,总经理。原告葛兆堂诉被告郯城德农超市(总经销)、新乡市阳光种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葛兆堂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兆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XXX元,由原告葛兆堂负担。审判员 刘利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丽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