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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3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葛兆堂与郯城德农超市(总经销)、新乡市阳光种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兆堂,郯城德农超市,新乡市阳光种子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3693号原告:葛兆堂。被告:郯城德农超市(总经销)。负责人:张玉清。被告:新乡市阳光种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学俊,总经理。原告葛兆堂诉被告郯城德农超市(总经销)、新乡市阳光种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葛兆堂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兆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XXX元,由原告葛兆堂负担。审判员  刘利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丽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