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行审2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温岭市国土资源局、陈友荣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岭市国土资源局,陈友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1081行审2478号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北路235号。法定代表人XX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陈友荣,男,汉族,1967年12月29日出生,住温岭市。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土资罚个(2016)第36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温土资罚个(2016)第365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1、责令被执行人退还在新河镇城北村地方非法占用46.8㎡的土地;2、拆除被执行人在上述地方非法占用46.8㎡土地上新建的一间二层房屋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2017年5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决定1-2项。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上述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温土资罚个(2016)第365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温岭市新河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文春审 判 员 潘正友审 判 员 陈锦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伍泓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