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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1民初1291号原告:杨某某,女,1987年12月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代奇,永济市法学会会员。被告:苗某某,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苗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承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 判 长  侯满星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人民陪审员  李玉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玉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