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敦化市秋梨沟镇明川村村民委员会与赵文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生,敦化市秋梨沟镇明川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3执603号申请执行人:赵文生,男。被执行人:敦化市秋梨沟镇明川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赵文生与被执行人敦化市秋梨沟镇明川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文生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民终888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敦化市秋梨沟镇明川村村民委员会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敦化市秋梨沟镇明川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后给付原告赵文生耕地收益损失人民币18154元。案件受理费、邮寄费350元由敦化市秋梨沟镇明川村村民委���会负担),被执行人敦化市秋梨沟镇明川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23日交纳案款1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敦化市秋梨沟镇明川村村民委员会的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敦化市秋梨沟镇明川村村民委员会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的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24民终88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商伟东审判员 李春娟审判员 周济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