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7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屈保国与曹登国、曹家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保国,曹登国,曹家堡,白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7856号原告:屈保国,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梁家墩镇迎恩村三社,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竣邺,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登国,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沙井镇新民村二社。被告:曹家堡,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沙井镇先锋村一社。被告:白锋,男,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沙井镇新民村二社**号。原告屈保国与被告��登国、曹家堡、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屈保国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1326元,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朱永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王 婧书 记 员 刘睿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