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0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重庆庆野汽车轮胎有限公司与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庆野汽车轮胎有限公司,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0768号原告:重庆庆野汽车轮胎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68号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81591404J。法定代表人:田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重庆市九龙坡区乡镇企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渝北区翔宇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0087889J。法定代表人:谢跃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德周,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庆野汽车轮胎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庆野汽车轮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重庆庆野汽车轮胎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钟爱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