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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81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刑初498号自诉人朱某某。被告人朱某某。自诉人朱某某以被告人朱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已全部履行法定义务,自诉人朱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朱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朱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夏康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