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81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刑初498号自诉人朱某某。被告人朱某某。自诉人朱某某以被告人朱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已全部履行法定义务,自诉人朱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朱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朱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夏康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