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民初2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程某1与王某、王梦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1,王某,王梦超,彭佳媛,武汉市汉阳区七里小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2137号原告:程某1,男,201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法定代理人:程志刚,系程某1之父,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被告:王某,男,200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王梦超,系王某之父,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彭佳媛,系王某之母,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武汉市汉阳区七里小学,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七里一村**号。法定代表人:陈九香,系该小学校长。原告程某1与被告王某、王梦超、彭佳媛、武汉市汉阳区七里小学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祝旖旎人民陪审员 胡正汉人民陪审员 李国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婧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