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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执保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郴州金塔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小苍、罗伟权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郴州金塔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小苍,罗伟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536号申请人郴州金塔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法定代表人汪海波,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法定代表人陈湘金,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朱小苍,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兴县。被申请人罗伟权,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申请人郴州金塔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小苍、罗伟权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小苍、罗伟权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汪海波提供房屋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金塔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汪海波名下位于人民西路的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小苍、罗伟权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鹏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贺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