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7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郭文刚危险驾驶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刑初237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文刚,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天津市宁河区。2017年4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郭文刚犯危险驾驶罪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被告人郭文刚的刑事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决定逮捕被告人郭文刚,因被告人郭文刚尚未抓捕到案,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靳加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 李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