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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7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胡文元、郑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文元,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87执270号申请执行人:胡文元,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被执行人:郑辉,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文元与被执行人郑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辉未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即由被执行人郑辉给付申请执行人胡文元工资7000元及截止到2017年8月10日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胡文元与被执行人郑辉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胡文元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胡文元在被执行人郑辉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明华审判员  李家奎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