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执3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徐永生与赵国全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永生,赵国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3238号申请执行人:徐永生,男性,1968年5月6日出生,住甘州区碱滩镇二坝村一社被执行人:赵国全,男性,1982年2月10日出生,××区本院在执行徐永生与赵国全其他案由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岳慧萍审判员 何洪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晨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