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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董绍军与董绍武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绍军,董绍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957号申请执行人董绍军,男,1972年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董绍武,男,1974年7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董绍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绍武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2017年5月22日作出的(2017)皖1822民初11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1822民初11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