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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1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胡昌银、武汉福达鑫汽车物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昌银,武汉福达鑫汽车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568号申请执行人胡昌银,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武汉福达鑫汽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富丽大酒店1栋2单元902号。法定代表人宋言江,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15民初24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福达鑫汽车物流有限公司协助申请执行人胡昌银办理鄂A×××××号车辆的转移登记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执行人武汉福达鑫汽车物流有限公司名下鄂A×××××号车辆转移登记过户至申请执行人胡昌银名下。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闵运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