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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民初1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博爱县贵杰建材门市部与郭海洋、廉欢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爱县贵杰建材门市部,郭海洋,廉欢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1704号原告:博爱县贵杰建材门市部,住所地:博爱县月山花园。诉讼代表人:乔贵杰,系该门市部负责人。被告:郭海洋,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廉欢欢,女,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博爱县贵杰建材门市部与被告郭海洋、廉欢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博爱县贵杰建材门市部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爱县贵杰建材门市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博爱县贵杰建材门市部负担。审判员  张继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路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