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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7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国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3民初7312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65年4月29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甲字***号。被告:王某国,男,汉族,1957年10月2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甲字***号。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王某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1、原、被告离婚;2、分割共同财产:位于西安市兴庆路105号XX号楼XX单元XX层XX号;位于西安市西航花园XX幢XX单元X层X号;家电、家具全部归被告所有;原告个人衣物等个人用品归原告所有。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1992年5月结婚,结婚快30年,经常吵架、打架。被告不信任原告,认为原告干的事情都是错误的。原告曾多次要求离婚,被告一直不同意离婚。婚生子王某(1992年8月23日出生)已成人,无抚养问题争议。被告王某国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1989年原、被告相识,1992年5月原、被告结婚,育有婚生子王某(1992年8月23日出生)。婚后,原、被告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又不能及时沟通、解释,造成双方矛盾升级,双方争吵中偶尔有肢体冲突,有相互不说话、冷战的现象。原、被告均认可西安市兴庆路105号XX号楼XX单元XX层XX号;位于西安市西航花园XX幢XX单元XX层XX号系夫妻共同出资购买。西航花园房产证登记在原告李某及李某妹妹李丽名下。双方另有分红型保险,被保险人为原告李某。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结婚证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间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是夫妻共同生活中不可避免的,关键是如何认识矛盾性质,在互谅互让基础上理智解决问题。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生育的孩子已经成年,应当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感情,对双方发生的矛盾,应把婚姻问题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区别开来,不能一概归于夫妻感情问题而采取离婚的方式。原、被告应珍惜多年夫妻之情,珍惜家庭成员之间亲情,多反思自己,克服自身缺点,冷静而妥善处理存在问题,以利于家庭和谐幸福,所以对原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王某国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陆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