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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四川采阳四海营销有限公司、成都桂湖摩尔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采阳四海营销有限公司,成都桂湖摩尔商贸有限公司,成都桂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什邡市桂湖摩尔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金堂三阳桂湖摩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堂怡源桂湖摩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盛肆桂湖摩尔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坤原桂湖摩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堂金铄桂湖摩尔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26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采阳四海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郭家桥西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80113881G。法定代表人赖禾,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桂湖摩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桂湖西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76535319-0。法定代表人沈某,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桂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桂湖西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71609553-5。法定代表人袁立贵,总经理。被执行人什邡市桂湖摩尔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什邡市蓥峰北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682000000003。法定代表人沈某,经理。被执行人金堂三阳桂湖摩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赵镇十里大道二段389号,组织机构代码69627604-7。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金堂怡源桂湖摩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书院街4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10525480008。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盛肆桂湖摩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正西街102号附1-18号、附2号、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5644877586。法定代理人沈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坤原桂湖摩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龙潭总部经济城成康路36号成都六合广场,组织机构代码:59209419-3。法定代理人沈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金堂金铄桂湖摩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赵镇幸福路294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121000053772。法定代表人袁建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四川采阳四海营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桂湖摩尔商贸有限公司、成都桂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堂怡源桂湖摩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什邡市桂湖摩尔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金堂三阳桂湖摩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盛肆桂湖摩尔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坤原桂湖摩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堂金铄桂湖摩尔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4民初42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桂湖摩尔商贸有限公司、成都桂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什邡市桂湖摩尔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金堂三阳桂湖摩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盛肆桂湖摩尔商贸有限公司、金堂怡源桂湖摩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坤原桂湖摩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堂金铄桂湖摩尔商贸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采阳四海营销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什邡市桂湖摩尔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金堂三阳桂湖摩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堂怡源桂湖摩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堂金铄桂湖摩尔商贸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成都盛肆桂湖摩尔商贸有限公司、成都桂湖摩尔商贸有限公司、成都桂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坤原桂湖摩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查封的财产暂无法处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4民初42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审判长  黄勇审判员  蒋洪审判员  徐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钟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