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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22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俊盈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俊盈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2073号原告:上海俊盈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陈长耀,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勤根,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主要负责人:刘晓舟。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俊盈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上海俊盈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俊盈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8.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茅建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易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