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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02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赵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02刑初27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2017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靖国,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以烟芝检派驻刑诉[2017]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申晓燕,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张靖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醉酒后驾驶鲁V×××××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烟台市芝罘区港城西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港城西大街官庄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赵某的供述,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芝)公(刑)鉴(化)字[2017]166号检验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王桂一审 判 员  赵卫华人民陪审员  徐桂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慧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