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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民初3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朱福平与舒城县万美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张克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福平,舒城县万美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张克稳,杜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3302号原告:朱福平,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市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舒城县万美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舒茶镇三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523000013119。法定代表人:张克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克稳,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公司董事长,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杜红霞,女,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朱福平与被告张克稳、杜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查明:原告朱福平提起的民事诉讼,包含民间借贷和诉讼代理两种民事法律关系,而且这两种民事之诉的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皆不相同。本院认为:本案中所涉及的民间借贷和诉讼代理两种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身份不同,原告也不符合诉讼代理之诉的诉讼主体资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福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勤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 伟 来自